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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5年12月8日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那丽产业园广西森工进口木材高端贴面板深加工制造项目备案手续(备案号为159),备案依据为“第131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项中其他”。
经核实,你单位填报的那丽产业园广西森工进口木材高端贴面板深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设内容为“拟在那丽产业园区建设高端贴面板生产车间,包含磊晶、清洗、曝光、蒸镀、蚀刻、PECVD、研磨、背镀、切割、测试、分选等生产工序在内的背光模组和直显模组生产线,同时配套道路、用电、绿化等工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80电子器件制造“显示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情形,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我局审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条“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之规定,我局认定你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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